印章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27
为规范印章管理,防止出现制印、用印差错,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1. 联(院)、“研究中心”履行市委、市政府职能的印章由上级主管机关颁发;(也可根据上级正式编制成立的公文,自行到所在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到指定的刻制单位制作)
2. 联(院)、“研究中心”隶属正式编制的部门由联(院)办公室凭成立该部门的正式公文,开具公函,到所在地方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在指定的刻制单位制作后向有关部门颁发;
3. 各部门的正式印章和专用印章刻制,必须到联(院)办公室开具公函,办理存档,自行办理刻制,联(院)一级公章的刻制由办公室办理并保管。
4. 联(院)领导个人印章由院办公室负责刻制保管。
5. 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门的正式印章和专用印章。
6. 联(院)办公室和用印部门都要把印章启用日期的材料和印模立卷归档,永久保存。
7. 专用印章的启用,如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在启用时应将启用的时间、印章模式通知有关单位。
8. 各部门要妥善保管印章,在办公室存放入柜加锁,联(院)、邓研中心的印章和财务印章必须入保险柜存放,防止被盗。
9. 印章保管人员应明确责任,保证印章的正常使用和绝对安全,防止印章被滥用和盗用。
10. 印章保管人员要注意保养印章,以保证印章的完整和清晰,定期清洗,施印油。
11. 以联(院)、“研究中心”名义形成的公文、材料用印必须由联(院)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开具一般性证明须联(院)办公室主任或由明确指定的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用印。各部门的印章必须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使用。
12.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必须认真审阅、了解用印内容和领导批示,检查领导人签批的草稿文件副本等留存材料是否齐全,符合以上规定方可用印。
13. 每次用印都要进行登记。用印登记薄由联(院)办公室统一制发。
14. 盖印要标准规范,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印章文字不能盖歪或颠倒。
15. 使用正式印章要在办公室内,禁止将印章携带出单位以外使用。印章不能脱离印章管理人员的监督。
16. 严格禁止出具盖有印章的空白凭证或介绍信
17. 印章停用后,应清查全部印章、造册后连同停用印章上交联(院)办公室,办理交接手续。
18. 联(院)办公室对收回的作废印章集中销毁。